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肖燕兰: 本院受理原告陈飞诉被告肖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02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1.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民科东路6号天水湖花园8幢702房(现权属座落:中山市石岐区民科东路6号天水湖花园8幢702房)的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14072101); 2.号牌为粤T9099J的小型汽车一辆;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肖燕兰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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