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579号
赵荔蓉: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579号原告杨丽诉被告赵荔蓉、第三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荔蓉与原告杨丽继续履行签订于2016年7月3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第三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提前还款并垫付贷款及利息以注销抵押权;原告杨丽垫付的贷款及利息于尚欠购房款中抵扣; 二、被告赵荔蓉应于抵押权注销后七日内将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神农路1号安南丽苑8幢504房的房产过户给原告杨丽;原告杨丽于上述房产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538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共计9820元(原告杨丽已预交),由被告赵荔蓉负担(被告赵荔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杨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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