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732号
杨英兰: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732号原告黄全诉被告杨英兰、谢汝强、杨喜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英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全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37400元; 二、被告杨喜有对被告杨英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全负担22元,被告杨英兰、杨喜有连带负担2746元(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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