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3671号陈慧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9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慧: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3671号原告伍艳娟诉被告陈宾、陈慧租赁合同纠纷、名誉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伍艳娟返还押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伍艳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伍艳娟负担59元,被告陈宾负担117元(该款被告陈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径行返还给原告伍艳娟)。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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