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慧: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3671号原告伍艳娟诉被告陈宾、陈慧租赁合同纠纷、名誉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伍艳娟返还押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伍艳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伍艳娟负担59元,被告陈宾负担117元(该款被告陈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径行返还给原告伍艳娟)。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