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6225号
邹道军、陈新艺: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6225号原告唐飞雄诉被告邹道军、陈新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22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邹道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唐飞雄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合并计算如下: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道军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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