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永利印刷厂: 原告广大纸品(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永利印刷厂、曾新文、刘永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03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永利印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大纸品(中山)有限公司清偿货款95252.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95252.97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曾新文、刘永根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永利印刷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2元,诉讼保全费973元,合共3155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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