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进富: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8701号原告杨鑫诉被告何进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何进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鑫偿还租金、物管费及水电费15994元和逾期利息(以1599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6年5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进富负担(被告何进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286元径行支付给原告杨鑫)。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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