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康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诉被告李康标、黄雪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577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李康标、黄雪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清偿截至2016年12月17日的信用卡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292501.82元,以及从2016年12月18日起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对被告李康标名下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编号:粤T837C3,车辆型号:FV6461HBQWG,发动机号:345613,车辆识别号/车架号:LFV3B28R0E303611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8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已预付),由被告李康标、黄雪兰负担(该费用被告李康标、黄雪兰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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