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余小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余小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16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余小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9月19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93871.11元、利息32707.65元、滞纳金3000元,以及从2017年9月20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45元,被告余小峰负担467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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