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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564号
  
郑文海:    本院审理原告钟文锋诉被告郑文海、古泽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文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文锋偿还借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钟文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钟文锋已预交),由被告郑文海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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