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609号
俞善照: 本院审理原告欧阳力海诉被告俞善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俞善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欧阳力海偿还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46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元(原告欧阳力海已预交),由被告俞善照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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