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595号
邹小祥: 本院审理原告黄雪群诉被告邹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小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黄雪群; 二、如被告邹小祥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黄雪群对被告邹小祥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06号誉港湾花园4幢1梯1004房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邹小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律师费20000元给原告黄雪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在归还上述欠款一并返还给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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