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734号
张国雄、曾苑红: 本院审理原告张锦兰诉被告张国雄、曾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国雄偿还原告张锦兰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6年4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100000自2016年4月13日至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曾苑红对被告张国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原告张锦兰已预交),由被告张国雄、曾苑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本院缴纳。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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