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13734公告判决-张国雄、曾苑红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9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734号

张国雄、曾苑红:
  本院审理原告张锦兰诉被告张国雄、曾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国雄偿还原告张锦兰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6年4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100000自2016年4月13日至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曾苑红对被告张国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原告张锦兰已预交),由被告张国雄、曾苑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本院缴纳。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