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6678号
广东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绿欧家居有限公司、吴丽远: 本院审理原告张铎诉被告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易安居公司)、广东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易安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6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铎返还装修款6038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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