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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赵秀容、翟印尼: 
  本院受理原告余月枝与被告赵秀容、翟印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27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赵秀容、翟印尼连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余月枝支付货款20439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以20439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到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余月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2元(原告余月枝已预交),由原告余月枝负担123元,被告赵秀容、翟印尼共同负担432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余月枝。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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