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曾文鹏:
本院受理原告周春艳诉被告曾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曾文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春艳支付货款6520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以65202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周春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原告周春艳已预交),由被告曾文鹏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周春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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