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6379号-曾文鹏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曾文鹏:

  本院受理原告周春艳诉被告曾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曾文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春艳支付货款6520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以65202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周春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原告周春艳已预交),由被告曾文鹏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周春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