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汉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胡汉权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胡汉权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已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4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胡汉权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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