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高洪有、中山市旅源沐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比美广告部与被告高洪有、中山市旅源沐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89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旅源沐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比美广告部支付制作费用64979.20元。
二、被告高洪有对被告中山市旅源沐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比美广告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计859元(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比美广告部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比美广告部负担131元,被告中山市旅源沐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高洪有共同负担72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比美广告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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