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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伟彬: 
  本院受理原告林玉喜诉被告郑加美、李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郑加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玉喜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6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伟彬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林玉喜已预交),由被告郑加美、李伟彬负担(被告郑加美、李伟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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