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林敏诉被告唐满廉、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李杰铭、梅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唐满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林敏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借期内利息1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唐满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林敏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三、被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李杰铭、梅惠玲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原告梁林敏已预交),由被告唐满廉、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李杰铭、梅惠玲连带负担(被告唐满廉、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李杰铭、梅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梁林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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