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雷毓标:
本院受理原告林玉宁诉被告郭建康、雷毓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雷毓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玉宁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雷毓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玉宁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雷毓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玉宁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郭建康对上述第一项和律师费4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林玉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元,诉讼保全费1044元,合计3440元(原告林玉宁已预交),由原告林玉宁负担100元,被告雷毓标负担1440元,被告雷毓标、郭建康连带负担1900元(被告雷毓标、郭建康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林玉宁)。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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