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吕志斌:
本院受理原告龚建云诉被告吕志斌、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16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海燕、吕志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龚建云偿还借款本金469091元及利息(以469091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海燕、吕志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龚建云支付律师费37000元;
三、驳回原告龚建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0元,诉讼保全费3905元,合计14475元(原告龚建云已预交),由原告龚建云负担396元,被告王海燕、吕志斌负担14079元(被告王海燕、吕志斌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龚建云)。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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