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鸿福銮(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仙湖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鸿福銮(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甘汉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鸿福銮(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仙湖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起计付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仙湖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中山市仙湖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鸿福銮(深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甘汉鸿送达诉讼文书的,由此产生的公告费用先由原告预付,然后由被告鸿福銮(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原告实际预付的金额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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