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12982号
邹小明:
原告湖北台阳精密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小明、东莞市恒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东莞市恒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台阳精密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及违约金16000元;
二、被告邹小明对被告东莞市恒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邹小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台阳精密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台阳精密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恒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邹小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湖北台阳精密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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