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13049号-何小玉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小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何小玉、刘桂花、刘豪、欧瑞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3049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第7页的顺数第二十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应补正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第8页的顺数第二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应补正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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