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欧瑞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何小玉、刘桂花、刘豪、欧瑞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3049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第7页的顺数第二十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应补正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第8页的顺数第二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应补正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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