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聂绍藩、易群:
本院受理(2016)粤2071民初142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聂绍藩、易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4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聂绍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透支本金69412.87元、利息5620.99元和滞纳金2895元,以上合计77928.86元和从2017年1月7日开始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计收复利);
二、被告易群对被告聂绍藩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元,诉讼保全费827元,以上合计26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125元,由被告聂绍藩、易群负担2520元(被告聂绍藩、易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2520元径行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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