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洪桃:
本院受理(2016)粤2071民初173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陈洪桃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7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洪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透支本金146793.2元、利息25377.16元和违约金(滞纳金)35566.15元,以上合计207736.51元和从2017年1月20日开始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188元,由被告陈洪桃负担3768元(被告陈洪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3768元径行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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