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4827号
敖以前、中山市嘉渝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6)粤2071民初24827号原告龚正明诉被告敖以前、中山市嘉渝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482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敖以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龚正明偿还借款本金96289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驳回原告龚正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两项合计3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龚正明负担127元,被告敖以前负担3293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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