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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宋成琦: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峰与被告宋成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宋成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金峰2016年6月至同年12月的工资差额18656元; 
  二、驳回原告刘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39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刘金峰承担83元,被告宋成琦承担309元,被告宋成琦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刘金峰。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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