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216号
方燕风:
原告吕雪珍诉被告中山市天湖商贸有限公司、方燕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方燕风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吕雪珍支付2015年5月至同年8月10日期间劳务费7660元。
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燕风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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