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216号
方燕风:
原告吕雪珍诉被告中山市天湖商贸有限公司、方燕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天湖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