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大涌镇兴博轩红木家具厂、李天金:
本院受理原告唐桂林与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兴博轩红木家具厂(以下简称兴博轩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唐桂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为76元,由原告唐桂林负担(该款已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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