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3849号
王先君: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3849号原告陈结成诉被告王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先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结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7年3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两项合计8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先君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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