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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翠梅: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41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黄翠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翠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997.62元,利息7599.3元,违约金(含滞纳金)2608.22元,手续费217.6元,合计58422.74元和从2017年9月27日开始的利息损失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正常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9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未清偿的利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月计收;违约金按最低未还款的未还部分的5%计算,从2017年9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黄翠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800元;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诉讼保全费564元,合计1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元,由被告黄翠梅负担1653元(被告黄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1653元径行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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