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5865号
张金成:
本院受理梁国强诉被告张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865号。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金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国强支付购机款86500元及利息(以865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
二、被告张金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国强偿还借款3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3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三、驳回原告梁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元,保全费1205元,合计4245元(原告梁国强已预交),由原告梁国强负担542元,由被告张金成负担3703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梁国强。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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