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史少爱、何海斌: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与被告史少爱、何海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与被告史少爱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合同编号:138149001975)。
二、被告史少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48691.4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9月18日利息46876.24元、罚息29013.59元、复利9605.98元,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金额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三、被告何海斌对被告史少爱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7142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合计9562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史少爱、何海斌负担,被告史少爱、何海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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