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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艳: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66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透支本金36947.74元,利息16756.43元、违约金11721.28元,以上合计65425.45元和从2017年9月9日开始的利息及违约金损失(计算方法:利息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9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未还款的未还部分的5%计算,从2017年9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艳负担(被告李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1330元径行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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