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兆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胡兆华,冼剑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80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冼剑英、胡兆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3月10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20594.46元,以及从2017年3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314元),由被告冼剑英、胡兆华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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