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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尹以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尹以山、郑鹏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80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尹以山、郑鹏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8元,减半收取为237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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