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尹以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尹以山、郑鹏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80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尹以山、郑鹏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8元,减半收取为237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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