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贺智华、王金艳: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038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贺智华、王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贺智华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编号:138149002028)、《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编号:138149002028);
二、被告贺智华、王金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71753.2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0月11日,利息为46916.42元、罚息为21029.58元、复利为5466.75元,从2017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未到期部分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年利率23.4%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3.4%计算复利;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4%计算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4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贺智华、王金艳负担(该费用被告贺智华、王金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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