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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495号 
蔡高俊: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高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495号。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高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款37891.49元和逾期保费4802.42元; 
  二、被告蔡高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实欠的保险赔款和逾期保费之和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蔡高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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