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曾雄: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33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曾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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