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876号
郭星文:
本院审理原告陈吉平诉被告郭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郭星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吉平清偿借款708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郭星文负担(原告陈吉平已预付,被告郭星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给原告陈吉平)。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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