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987号
梁凤金:
本院审理原告陈玉昆诉被告梁凤金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玉昆与被告梁凤金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梁凤金负担(原告陈玉昆已预付,被告梁凤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给原告陈玉昆)。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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