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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987号 
梁凤金: 
  本院审理原告陈玉昆诉被告梁凤金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玉昆与被告梁凤金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梁凤金负担(原告陈玉昆已预付,被告梁凤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给原告陈玉昆)。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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