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曾立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奇诉被告曾立平、肖祖平、娄底市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江宁、李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7918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曾立平的银行存款8769949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曾立平、段江宁名下的以下房地产相应价值的产权份额: 1.被申请人曾立平名下的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南贸西街0006幢负一层-101房的房地产 [所有权证号:00090072]。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曾立平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2.被申请人曾立平名下的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南贸西街0006幢负三层3-01房的房地产 [所有权证号:00090073]。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曾立平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3.被申请人段江宁名下的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南侧安厦鑫苑0009幢七层172房的房地产 [所有权证号:00149229]。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段江宁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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