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15988号-刘涛判决公告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3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15988号

刘涛:
  原告罗谋勇诉被告刘涛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刘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谋勇赔偿损失216999.4元;
  二、驳回原告罗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7元(原告罗谋勇申请缓交),由被告刘涛负担(被告刘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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