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17606号-李仁雄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3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仁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仁雄、李仁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第1760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仁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购车借款所涉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66221.76元、滞纳金2902.41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20日为878.82元,之后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被告李仁杰对李仁雄所欠的购车借款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李仁雄、李仁杰逾期履行上述购车借款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李仁雄提供的抵押车辆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粤TSG59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4元,诉讼保全费1781元,合计686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234元,被告李仁雄、李仁杰共同负担663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