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海霞、严雪宗:
本院已受理原告梁成光诉被告李海霞、严雪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海霞、严雪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成光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海霞、严雪宗负担(由该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梁成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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