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6206-赵杰峰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3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6206号

赵杰峰: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6206号原告夏子武诉被告赵杰峰、邓容森、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20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杰峰与原告夏子武继续履行签订于2016年11月19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夏子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提前还款并垫付贷款及利息以注销抵押权;原告夏子武垫付的贷款及利息于尚欠购房款中抵扣;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收到上述款项后七日内申请注销抵押权;

  二、被告赵杰峰应于抵押权注销后七日内将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30号汇乔金色名都7幢2门1003号房的房产过户给原告夏子武;原告夏子武于上述房产过户当天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546500元;

  三、被告赵杰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夏子武支付律师费16000元;

  四、驳回原告夏子武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24元(原告夏子武已预交),由被告赵杰峰负担(被告赵杰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夏子武)。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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